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量化考核指标,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经研究,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提出如下要求,请在此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和今后的资质审批中认真遵照执行。
一、场地要求
专项试验室场地应满足试验要求,并应单独设置标养室(贰级资质不小于60m2、叁级资质不小于30m2)、试配室、水泥室、力学室、留样室和天平室。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应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绘制平面图,标明各试验室的大小和分布情况。
二、人员要求
专项试验室岗位分为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员。专项试验室人员应经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从业期间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专项试验室兼职。聘用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专项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一)贰级资质的专项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以下3项中任何1项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员不少于8人。
1、建材检测工作经历;
2、工程检测工作经历;
3、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
(二)叁级资质的专项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以上3项中任何1项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员不少于5人。